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丙○○
王正宏
律師
游瑞華 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零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國 益
法 官 劉 瓊 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