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更(一)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更(一)字第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如附帶民事
起訴書(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