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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3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二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詳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 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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