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七號),
本院審理後,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
年。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
參酌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證外,餘引用檢察官
起
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