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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簡字第 115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0七號), 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參酌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證外,餘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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