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簡上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 交簡字第一四九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四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原審判決書所載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當天係至世新電台找主持人聊天,主持人拿 藥酒讓其服用治療酸痛,不知藥酒內之酒精成份如此高,況且先前已因車禍殘障 無法工作,現無力繳納罰金,請求撤銷原判決予以從輕量刑或緩刑云云。 三、惟查,證人乙○○即當天舉發上訴人酒後違規騎車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派出所警 員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稱:其於嘉義縣灣橋路段查獲上訴人酒醉騎車,當時上訴 人蛇行騎車等語;雖上訴人辯稱:其不知藥酒內之酒精成份如此高云云,惟上訴 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知道所喝之藥酒是用米酒浸泡中藥,且上訴人於酒後吐 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六五毫克,當時有蛇行、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於查獲 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多話等現象,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及測試觀察紀錄 表各一紙附於警卷足憑;從而,上訴人犯後不知悔悟,其空言請求輕判或諭知緩 刑云云,難為法理所許,本件上訴人甲○○犯行明確,原審所處刑度亦屬妥, 且已詳細載明上訴人先前所犯搶奪等罪,於假釋期滿後逾五年始再犯本件之罪, 並未構成累犯,被告上訴意旨空言請求輕判或諭知緩刑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林 坤 志 法 官 唐 淑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 育 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