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己○○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五一號(變更簡易程序前案號:本院九十年度
交易字第一七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許兆慶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