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聲請
撤銷緩刑
之
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詳如附件聲請書。(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兆 慶
右為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