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六簡字第 一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 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一號,判處罰金一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確定。 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又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於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斗交簡字第二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撤銷前揭緩 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