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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 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 月五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六日 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確定,因 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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