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有應予
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
左:人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
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0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其
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凌晨二時許起至同年月五月四日經警採
尿送驗時回溯四日之時止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
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坤 志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子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