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判處甲○○過失致人於死,處
有期徒刑七月;
又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判決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
復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六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
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