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確定,竟於緩刑
期間內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八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