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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撤緩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聲請撤銷緩刑宣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 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 度易字第八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道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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