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且居
無定所,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
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