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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 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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