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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年 度毒偵緝字第一六四、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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