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年
度毒偵緝字第一六四、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
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塑膠袋壹個、玻璃球壹個、吸管壹支,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所依據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