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二號),本
院審理後,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
參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
告訴人乙○○於
本院審理時之陳證外,餘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本院依被告之
自白及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爰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 兆 慶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洪 麗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