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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 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七 PK水果森林」玖台、「滿貫大亨」貳台、「王牌對決」貳台、「中華五PK」貳台 、「金銀豹」壹台、「銀龍」壹台、「王牌啦啦隊」壹台等共拾捌台(含IC板共拾 捌塊)、「開分券一百分」拾陸張、「開分券五百分」貳拾張、「開分券一千分」叁 拾柒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 罪事實末二行「開分卷」更正為「開分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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