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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五 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盤壹台(含IC板壹塊)及賭資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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