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除尚有監視錄影帶一卷在卷可稽應予補充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劉 瓊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冠 學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