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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7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 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附錄: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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