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一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
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 漢 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附錄: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