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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簡字第 8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A1於警訊中指述詳。 (三)證人鄧宗霖於警訊之證言。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報告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 進 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洪 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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