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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搶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甲○○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以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仁 勇 法 官 鄧 晴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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