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甲○○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以羈
押原因仍然存在,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
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予延
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黃 仁 勇
法 官 鄧 晴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