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2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汪玉蓮律師         楊瓊雅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延長羈押,茲 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 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廷 宜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尹 玉 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