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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八款之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 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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