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八款之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
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育 彰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