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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三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 進 國                     法 官 廖 政 勝                     法 官 李 麗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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