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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己○○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劉 瓊 雯                     法 官 黃 仁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呂 權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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