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五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珍 如
法 官 張 育 彰
法 官 鄧 晴 馨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彩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