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六年度偵字第六四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
拘役伍拾玖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起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
入住宅罪。爰
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手段,影響
告訴人之居家安寧,且飾詞矯賴否認
犯行之
犯後態度,尚未
對
告訴人之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六
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