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嘉簡字第 14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前科部份補 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十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 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欄 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故 核被告所為,係犯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之持有毒品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十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確定,迄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 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佐,其係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 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賭博、詐欺、違反肅清煙毒條 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之素行,國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對個人身心戕害甚鉅, 且前已因施用毒品,於強制戒治後,於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罪,顯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處分而決心改過, 矯正其行,然被告施用毒品實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