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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嘉簡字第 148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6年度偵字第6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不得為騷 擾之聯絡行為之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十二行「九林」更正為 「九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另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一月四日(見卷附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又所引用法條應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聲請書贅引第一項,併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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