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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嘉簡字第 14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九一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木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書證據欄補充「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土地所有權 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各乙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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