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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嘉簡字第 15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6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末一行「足以... 」, 補充為「以此強暴之方法,足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琪男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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