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因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所處
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一號(
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
諭知
沒收部分,
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
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