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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所處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 日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一三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一日,並於 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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