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圖利
聚眾賭博罪所處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 月2 日至同年月15日間犯刑
法第268 條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
以96年度嘉簡字第534 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96年5 月24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沒收不在減刑範圍
內,仍應
按原確定判決執行,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