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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號           二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犯刑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 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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