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9日至同年10月6日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
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957號判決(
偵查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689號),判處有
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