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
賭博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
二月十三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一二
六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七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