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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賭博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六年 二月十三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朴簡字第一二 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一七四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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