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所處
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96年4月24日
以96年度嘉簡字第624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6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