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經本院以96年度朴簡字第239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1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