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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16日止 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 朴簡字第21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6085號、96年度偵字第4209號),判處有期徒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8 月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於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 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3項可資參照,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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