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4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47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
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
宣告執行,附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