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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純系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林純系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五七七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緝字 第五二六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壹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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