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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處拘役伍拾伍日,減為拘役貳 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間起至96年1 月18日止, 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 8 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744 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80號)判處拘役55日,96年5 月2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 內,仍應原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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