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處
拘役伍拾伍日,減為拘役貳
拾柒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間起至96年1 月18日止,
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
8 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744 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80號)判處拘役55日,96年5 月2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沒收不在減刑範圍
內,仍應
按原判決之
宣告執行,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