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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生)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 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 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 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犯電 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 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 ,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 率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九○五號判處拘役三 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 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之部分 ,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 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項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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