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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 九一0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犯竊盜罪經 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六八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 年六月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 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正 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侯 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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