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
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犯幫助詐欺
取財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二一號(聲請
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
第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
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