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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違反電信法罪,經 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905號(偵查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94號),判處拘役3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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