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電信法罪,所處
拘役部分,減為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犯違反電信法罪,經
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905號(
偵查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94號),判處拘役3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