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
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
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減為
拘役拾日,
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犯
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
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
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經本院以96年
度嘉簡字第905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3894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