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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6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 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 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減為拘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犯 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 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 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經本院以96年 度嘉簡字第90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3894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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