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行使
偽造私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
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1月18日至93年7 月間,犯刑
法第216 條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
日以94年度訴字第383 號(
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
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
原確定判決援引之
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沒收不
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
宣告執行,
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